从建筑领域历经二十多年摸爬滚打过来的老工程人, 我深切晓得质量管理这条道一旦放松, 后续麻烦无尽。1955年建设部所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仅是初步状态,一直到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我们才算是真正拥有全国统一且具备法律效力的质量管理准则。这部条例不但明晰了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 还确立了全过程、全要素的质量监管框架。对于每一位项目的参与者而言, 能够将其读懂, 并且把它守住, 这实际上就是守住自身的职业生涯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对建设单位有什么硬性要求
众多人觉得建好房屋仅仅是施工单位的事儿, 实际上建设单位(即业主方)乃是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人。条例清晰规定, 建设单位务必把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不准肢解发包;一定要确保合理工期与合理造价, 不可盲目压缩工期致使质量降低。我于北京介入过一个商业综合体项目, 甲方因急于赶开业时间, 将原本为期18个月的工期强行压缩至 12个月, 最终在主体结构验收之际, 发觉存在多处混凝土强度未达标准的问题, 不但返工致使损失极为惨重, 而且相关责任人还被追究了行政责任。
建设单位得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开展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了才可以交付使用。这儿存在一个好多人容易忽略的细节: 竣工验收不是搞形式, 而是要严格依照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约定一项一项核查。某地产公司交付一个住宅项目后, 业主陆续反馈墙体开裂、渗水等状况, 经过调查, 发现当初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签了字, 然而实际质量问题被遮掩了。最终, 那家公司遭受处以从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升至百分之四额度的 penalties, 涉及其中的相关责任人并且就此被详细记载录入至信用档案之中。
施工单位需要警惕哪些红线
直接担当工程施工作业质量责任的主体是施工单位, 条例针对施工质量所作的规定极为精细, 从材料进入场地进行检验开始, 到施工工艺加以控制, 再到隐蔽工程展开验收, 每一个环节都绝对不可疏忽大意, 尤其需要留意的要点是,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有责任, 必定得依照工程设计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来开展施工, 不可以擅自对设计加以更改, 也不能偷工减料。
曾有一案例, 某施工单位, 为降成本, 于水泥之中掺入过多之粉煤灰替代物, 虽混凝土凝固后外观看不出异样, 然后期强度赫然不足。于后续质量检测之际, 混凝土强度等级比设计要求整整低了两个等级。此施工单位被责令返工重建, 直接经济损失超两千万元, 且被降级处理, 三年内不得承接新工程项目。这个带有警示意味的训诫告知我们, 任何妄图在材料层面以及质量方面耍弄不正当手段的行径, 最终都将会承受难以估量的沉重代价。 _。
监理和各方如何形成质量合力
工程质量管理, 绝非某一家单位单枪匹马、独自奋战之事, 而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凝聚力量、形成合力。监理单位, 代表建设单位针施工质量开展监理工作, 且对施工质量肩负监理责任, 监理人员须依工程监理规范要求, 通过旁站、巡视以及平行检验等形式, 对建设工程予以监理。
我于上海参与过一个高层建筑项目, 监理团队于执行进程里坚守原则, 在发觉施工单位于钢筋绑扎环节存有尺寸偏差问题后即刻下达了整改通知单, 鉴于监理履职达要求, 此隐患于混凝土浇筑前便被消除, 防止了后续或许会出现的结构安全问题, 这充分表明, 各方各尽其责、各司其事, 方可切实构建起坚实的质量防线。
那部名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文件, 不但属于用以规范行业行为的法律类文书行列, 而且还是充当着守护每一个从事相关行业者合法权益的关键防护壁垒。不管是身为建设单位的一方, 还是充当施工单位角色的一方,又或是发挥监理单位功能的一方, 唯有切实地把源自条例的各项要求融入内心思想、体现于实际行为, 才可以塑造出能够经受住时间考验的高质量工程。工程质量这件事情并非微小之事, 其责任的重大程度犹如比泰山还要重得多, 对于这句话我们必须时时刻刻牢记在心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