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之事, 好多人的首个反应是“去查找一下条例的原文”, 然而那些真正在项目之中跑过的人都晓得, 仅仅看条文是远远不足够的。此条例自2020年修订施行以来, 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甚至检测机构的行为边界划分得极为清晰, 罚则也明晰地写好了。我在这些年参与过不少区内项目的质量验收以及投诉处理, 今日就把条例里最容易被忽略、又最对实际操作产生影响的几个要点提取出来说一说。
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到底怎么落实
条例当中再三着重指出建设单位乃是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主体, 然而在实际情形里, 好多甲方认为“我提供资金你开展工作, 一旦出现问题就去找施工方”便可以解决一切。事实上条例第十七条明文规定建设单位务必构建质量管理体系, 配备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 并且在启动工程建设之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这三方开展图纸会审以及设计交底。我遇见过一个实实在在的案例, 在银川那儿有个商业综合体项目, 建设单位, 为了去赶工期, 跳过了图纸会审这个环节, 之后, 地下室防水节点做法和现场的地质条件竟然并不匹配, 再后来到了雨季的时候就出现了渗水情况, 最后进行返工, 花费了三个月时间, 而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了之前节省下来的时间。
再者一个极易踏入误区的要点在于, 建设单位不可明示亦不可做暗示以强求施工单位采用品质不达标准的建筑类材料这件事。此条看上去宛如并无意义陈词, 然而于实际开展操作期间, 甲方指定合作供应商、压低价格从而致使材料以质量欠佳的充作质量优良的状况并非鲜而有之。相关条例之第五十一条针对这情形设立了惩戒规则, 最高能够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而且要是导致发生质量方面的事故, 直接负责任的人员还极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方面的责任。因而建设单位实际上应当去做的事情, 是把质量所追求的目标写入合同当中, 借助经济层面的手段去约束各个方面, 而并非凭借人情关系或者行政指令来去施加压力。
施工过程质量管控有哪些硬杠杠
易于被施工单位忽视的是质量终身责任制这一书面形式的落实情况。条例方面规定,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质量检查员, 在施工全部过程里得留存自身履职的记录, 并且于竣工验收之际要呈上完整的质量追溯档案。我接触过数量不少的项目, 平常补资料的速度极快, 然而一旦到了验收阶段, 就会发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跟实际施工日期不相符合, 此类问题在开展消防验收或者质监站进行抽查时, 每次都能被精准查出。
其次是见证取样制度, 条例的第二十九条表述得极其详细,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材料, 一定要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之下于现场进行取样, 并且送去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有某个细节, 许多人并不知晓, 见证人员与取样人员必须持有证书才能上岗, 而且见证记录需要在取样的当天形成, 隔天进行补签的一概被视作无效去年在吴忠有个保障房项目, 正是由于取样记录的时间逻辑出现混乱, 被要求对主体结构展开实体检测, 额外花费了几十万。
条例所关注的重点中, 包含监理单位所具有的独立性以及履职的深度。当下,存在不少项目其监理人员的配备出现不足的状况, 总监于同一状态下同时兼任三四个项目这种情形并非少见。条例之中的第三十五条十分明确地作出要求, 监理单位要去编制详尽的旁站方案, 对于像混凝土浇筑、防水层施工、钢结构焊接之类的关键工序, 必须要进行旁站操作, 而且还要留存影像资料。倘若监理在签字把关这件事情上不够严格审慎, 在后续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 监理单位同样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关于这一点, 在条例的第五十六条里面写得十分明晰, 毫无差错。
终归而言, 这个条例的关键逻辑在于, 将质量责任分摊至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主体, 借由具备可追溯性的书面记录以及现场的影像资料, 以此来反向促使过程管控。相较若出了事才去寻求关系进行补救, 倒不如在施工进程里把每一个步骤皆做得符合规定要求。对于从事该行业的人来讲, 透彻理解条例中那些“应当”以及“必须”的表述, 可比在事后去看处罚案例要实惠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