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而言, 它始终是行业内部躲不开的一个话题, 无论是从事建设的单位, 亦或是负责施工的单位也好, 就连监理单位也不例外, 它们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以及相关管理办法所进行的关注, 其核心统统聚焦于几个特别的问题之上, 具体来说就是监督范围究竟该如何划分、整个流程到底要怎样去走、责任到底应该怎样去区分、一旦出现了问题又需要怎样去处理, 这样一套规定体系, 它既是针对工程质量的底线性质的保障举措, 同时也是各个方面主体用以规避风险的操作方面的指南。
质量监督规定适用范围如何界定
好多人对于质量监督的适用范围有着模糊不清的理解, 觉得只有大型火电项目、核电项目才需要去接受监督。实际上, 依照现行规定, 凡是属于电力建设工程范畴内的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 包含输变电工程、风电光伏工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 全都应该被纳入质量监督范围。就算是小型分布式能源项目, 只要涉及接入公用电网, 一样需要履行相应的监督程序。
项目开工之前, 监督注册属于硬性条件, 要是没有依照规定去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那就不可以开工建设, 此环节的落实, 跟后续工程验收以及并网手续的办理直接相关联, 在实践里, 个别项目由于赶工期而越过注册环节, 最终在并网之前因为被叫停而需要整改的案例并不罕见, 对于项目管理者而言, 将监督注册归入前期手续清单, 跟土地、环评、规划等手续一同推进, 是防止陷入被动局面的有效做法。
值得予以着重关注的是监督机构所采用的介入方式。质量监督并非是要去替代参与建设诸多方面各自承担的质量管理责任之事, 而是在各方自行检验达到合格状态的基础之上开展实施的为独立性质的监督操作之举。监督站借助阶段性检查、随机进行的抽查以及关键节点到位这样的方式途径, 针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责任主体行为来开展实施双重性质的监督工作举措手段。这便使得施工单位须得在整个过程之中将完整健全的质量记录完全留存下来, 监理单位要切实做到履行旁站以及平行检验相应职责,不然的话在监督抽查这个环节容易披露暴露出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状况。
质量监督程序及责任划分有哪些关键点
关乎质量监督的实施程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相关管理办法, 大体能够划分成注册阶段, 过程监督阶段, 并网前所进行的监督阶段以及出具监督报告阶段这四个阶段。其一关于在每个阶段里面, 均拥有清楚精确且明晰的时间节点, 还有依照工程不同属性及要求所确定的各项资料要求。其二过程监督一般是依据地基处理阶段, 主体结构阶段, 设备安装阶段, 调试试验阶段等阶段来进行划分的, 其中监督人员会依据工程实际进展状况来安排现场检查工作, 并且针对在检查过程里发现的有关问题, 会下发整改通知单。其三整改闭环是质量监督程序之中绝对不可以跨越过去的重要关键环节, 要是存在尚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之后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情况, 那么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权力去暂停后续一系列监督工作。
在责任划分这块儿, 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是绝对不能推脱的有着关键作用的, 建设单位要负责去牵头来组织质量监督申报这个行为动作, 还要协调各个参与建设的方面即参建方去配合有监督检查这个情况出现,并且要对监督意见的落实整体全面地负起主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于勘察设计质量需要承担起相应责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相关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对于施工质量负直接的那种有针对性的责任, 监理单位则要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方面的责任。各个方面的法定代表人以及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 已经在相关规定里头明确地给写进去做了记载, 这就意味着针对质量问题的追溯不会因为人员调离这种情况或者项目竣工这种现象而终止的。
于具体执行这一层面而言, 好多企业极易忽略监督意见的回复时效情况, 监督机构所下达的整改通知, 一般是要求在限定的时间范围之内以书面形式去回复整改结果呢, 并且还要附带影像资料以及检测报告将其作为佐证, 要是超过期限还没有回复的话, 监督机构会依据情节的轻重程度来采取约谈、通报甚至是移交执法部门去进行处理。针对于电力建设工程来讲, 质量监督报告属于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并网注册所必需的文件, 要是监督报告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那么工程就不可以投入运行, 这样一种刚性约束给各个方面主体均造成了实质压力。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之规定以及相关的管理办法, 可以说在本质之上属于一套全面贯穿于工程整个生命周期的风险控制体系。对于每一个电力建设的参与者而言, 理解其适用的边界, 熟悉其程序方面的要求, 厘清各个方面的责任, 这乃是必须要完成的基础功课。将监督的要求提前放置到项目管理的流程当中, 使得原本处于被动应对的状态转变为主动进行配合, 如此做不仅能够保障工程的质量, 而且还能够让后续的验收以及并网环节变得更加顺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