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一名于建筑行业历经二十多年摸爬滚打的资深监理, 我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认知是经由实际工程逐步累积而成的。该份条例属于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极为基本的法规中的一项, 它所规范的乃是自项目立项直至竣工验收这一应过程里的质量责任以及行为。众多从业者对条例的印象仅仅停留在“要遵守”这三个字之上, 然而当真正碰到问题之际, 却常常不清楚该从哪里着手。接下来结合我的工作经验 , 厘清大家最为关切的几个问题。
条例主要管哪些方面
条例所涵盖的范围, 实际上是极为广泛的, 从工程开始进行立案审批, 直至最后完成竣工验收, 其间的每一个环节, 皆是有着对应的规定的, 诸如建设单位所需满足的资质要求, 包括施工图审查制度, 以及材料设备进入场地时的检验程序等, 条例之中均是有着明确条文的。
要施工的单位, 得依据工程设计的图纸, 还有施工技术的标准去展开施工, 绝不能够擅自对工程设计做更改, 这一规定, 于实际的操作期间, 老是引发争议, 存在的情况是, 有一些担当项目管理的经理总觉得碰到设计有关系的问题时能够自己去做调整,然而实际上, 任何跟设计有关的变更, 都得经由正规的程序去审批。如果监理以及业主方面察觉到施工的一方擅自进行变更, 是有权力要求其返工的。
条例专门对竣工验收的制度予以了着重强调, 工程竣工之后, 建设单位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展开验收, 验收合格方可交付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工程, 一概不准许投入使用, 这条规定表面看似简易,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里却是最容易显现问题的环节。
各方责任怎么划分
条例针对不同主体的责任作出了清晰的界定, 建设单位身为项目的投资方, 需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他们不可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并且不能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 这些问题于实际操作当中屡见不鲜, 尤其是有些开发商为了赶进度, 强行要求缩短工期, 最终致使质量隐患。
建设工程施工任务之完成需是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以及技术标准来达成其主要责任, 涉及施工过程里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应承担返修责任, 此规定表明一旦问题出现施工方即为首要责任承担者, 监理单位旨在履行旁站、巡视以及平行检验职责, 对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督。
设计单位担负的责任同样不容被忽视, 它需要对设计文件所具备的质量负担起相应责任, 要保证设计方案全面契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现今存在许多工程的质量事故, 往下追究根源皆是设计环节出现了问题, 条例针对设计单位的追责机制也在持续不断地予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