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条例, 好多人的第一反应是, “这是给施工单位看的吧”。实际上并非如此, 这条条例所管控的是整个建设工程, 从开始动工直至交付的全部历程, 建设单位、地质勘察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一个都不会被放过。它所解决的核心要点就只是一句话: 工程一旦出现质量方面的问题事故, 究竟是谁来承担责任, 又该以怎样的方式来担责。
建设单位有哪些质量责任
在工程领域里, 发起整个工程的是建设单位, 它在质量责任链条方面通常处于起始的一环。有不少人误以为建设单位只需负责出钱便可以, 然而实际上条例针对它的约束是颇为详尽细致 的 譬如, 是不可以把工程发包给那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也不允许随意毫无道理地压缩合理的工期, 更不可明白表示或者暗中示意施工单位去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这些规定说白了就是为了避免甲方凭借自身有钱就肆意妄为。
实际当中, 不少质量问题的根源, 恰恰是在建设单位那里。存在这样的情况, 有的为了赶开盘的节点, 硬是把工期压缩掉三分之一;还有的为了节省成本, 指定采购非标准的材料。条例里面明确地写出来了, 这些行为一旦被查实, 建设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甚至会面临行政处罚。工程质量出现了问题, 并非施工单位单方面的事情, 建设单位同样逃脱不了干系。
施工和监理单位如何落实责任
施工单位身为工程质量的直接履行者, 条例针对它的要求最为细致。从施工方案的编撰开始, 直至隐蔽工程的验收, 从材料进入场地时进行检验, 到工序相互衔接时开展检查, 每一个环节都存有明确要求。尤其是针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必定要实施旁站监理, 不可以敷衍了事。许多施工企业认为做资料乃形式主义, 然而一旦真的出现了事端, 这些记录便是划分责任的关键依据。
对于监理单位, 在好多人眼中它就是扮演“盖章角色”的, 然而条例给予了其实实在在的权力。监理工程师一旦察觉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不符合施工技术标准, 便拥有要求整改的权力;倘若情况严重,就有权力要求暂停施工。要是监理单位本该发现的问题却未发现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本该报告的情况没报告, 同样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监理并非只是个摆设, 它是质量防线上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条例针对质量保修有着清晰的规定, 建设工程于保修范围以及保修期限之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 施工单位理应履行保修义务, 并且要对所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存在的保修期不是自竣工那天出发计算, 而是从竣工验收合格的那一天起始计算, 这一要点众多业主并不明晰情况, 以为交房之后出现问题便不会有人进行相应管家之事, 实际上只要是处于保修期之内, 施工单位便具备义务上门实施维修, 弄明白保修的具体期限以及保修的相关范围, 业主在权益维护之时才能够具备合理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