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一直以来都是国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纲领性文件, 历经二十多年, 这部条例依旧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政府监管部门处理质量问题的基本依据, 对于工程人而言, 透彻理解这部条例, 不仅仅是应付检查的需求, 更是在出现质量纠纷时保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
质量责任到底该谁扛
按照条例最关键着重的思路来讲就是要将质量责任切实落实到具体的单位以及人员头上, 好多人觉得工程出现质量方面问题是施工队单方面的事情, 然而实际与这种想法相差甚远并非如此简单, 条例清晰明确地规定了涵盖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这五方主体各自所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任何一方都不可以推诿责任。
有时建设单位常常是那种容易被人忽视掉的存在, 然而条例当中针对建设单位所涵盖的约束事实上是最多一些的, 像不可以去肢解发包, 不可以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那种价格来进行竞标, 不可以随意地去压缩合理工期, 在现实情况里存在着不少质量问题的根源恰恰是在最开始的甲方那边, 工期被压制成非常死的状态, 预算被大幅度地砍得很厉害, 施工单位被迫无奈只能偷工减料, 最终出现了问题,甲方反倒觉得自己极其无辜的样子, 条例将这些行为全都列为属于违法的范畴, 就是为了能够堵住这个存在问题的口子。
施工单位方面, 条例着重指出得依照工程设计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来施工, 不可以擅自去修改工程设计, 也不能偷工减料。与此同时, 施工单位对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还有商品混凝土的进场检验承担着直接责任, 检验不合格的绝对不能用。这一条于实操里极为关键, 好多工地为能够趁早完成进而追赶进度, 材料刚刚进场接着就给用上了, 等拿到相应报告再去补办手续, 这样的操作一旦被核实查明结果, 处罚将会相当严格。
验收备案流程怎么走才合规
其并非施工单位自行判定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 条例明确规定, 当建设工程竣工之后, 必然要由建设单位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量少单位去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等到验收合格以后才能够交付使用。这里存在着一个极易让人掉入陷阱的细微之处——要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没有达到合格状态就擅自作主交付使用之时, 会责令其改正并且处于罚款处罚, 要是造成了损失的话还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去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备案制度, 它可是条例里相当突出的一个要点。对于建设单位而言,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那日起的十五日之内, 要朝着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及往上各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去进行备案。有不少人认为备案仅仅只是一种形式,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要是备案材料存在不齐全的状况或者内容并非真实的, 主管部门拥有责令其重新验收的权力。也就是说, 备案属于验收的“官方予以确认”的环节, 一旦跳过这一步骤, 那在此之前所做的验收就如同白做了一般。
关注的同样是值得被规定的保修期,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之下, 屋面防水工程、带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以及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时长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期时长是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以及装修工程保修期时长为2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起算, 这一点在合同谈判之时就要书写得清晰, 以免之后产生扯皮现象。
条例当中, 处罚条款颇具相当的分量。要是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那么最高的情况可以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也要处以罚款, 一旦构成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工程人而言, 熟悉这些条款并非是为了钻空子, 而是在关键做出决策的时候守住底线, 晓得哪些雷区是碰不得的。
